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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交流轮岗规定

公务员交流轮岗规定

公务员交流轮岗规定旨在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并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以下是一些关键规定:

1. **轮岗目的** :轮岗交流制度主要是为了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职位调换,以增强公务员的能力和经验,提高综合素质。

2. **轮岗条件** :

-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 根据实际需要,轮岗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

- 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时,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 **轮岗范围** :

- 国务院工作部门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轮岗程序** :

- 轮岗交流的决定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 兼任职务的公务员应按照本人从事主要工作的岗位进行轮岗交流。

- 轮岗交流过程中,公务员应服从决定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5. **例外情况** :

-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公务员。

- 专业技术岗位特殊需要的公务员。

-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

6. **禁止行为** :

-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借轮岗交流超职数配备干部。

- 不得借轮岗交流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以上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务员的合理流动,促进公务员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能力提升,同时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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